|
纪检监察 主办:中国水电九局纪委(监察部) |
|
水电九局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纪委履行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,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,形成反腐败合力,促进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,根据中央纪委《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(试行)》,结合工程局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 第二条 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(以下简称组织协调工作),是指纪委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,按照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总体部署和要求,协助同级党委研究、部署、协调、督促检查反腐败各项工作。 第三条 纪委开展组织协调工作,应当坚持党要管党、从严治党,坚持标本兼治、综合治理、惩防并举、注重预防,坚持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,各司其职。 第四条 贯彻落实《建立健全教育、制度、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》,围绕领导干部廉洁从业,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持不正之风,查办违纪违法案件,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开展工作。 第五条 根据同级党委的要求和实际情况,研究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问题,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。 第六条 根据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,按照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任务分解,明确责任,提出要求,组织落实。 第七条 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和沟通,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,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。 第八条 对有关部门承担的反腐败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。 第九条 纪委进行组织协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步骤: (一)
(一)确定需要组织协调的事项; (二)
(二)召集有关部门研究、制定实施方案; (三)
(三)组织实施; (四)
(四)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承担任务的进展情况; (五)
(五)要求有关部门书面报告承担任务的落实情况; (六)
(六)向党委报告组织协调事项完成情况。 第十条 纪委组织协调的事项除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以外,根据需要,由纪委常委会或者纪委分管领导确定;纪委认为重要的组织协调事项,应当报同级党委或者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上一级纪委备案。 有关部门认为需要纪委组织协调的事项,可以向纪委提出建议,由纪委决定或者由纪委报党委决定。 (1) (2) |
|
|
|
|
|
黔ICP备05001022 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 版权所有©2005 地址: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5-9号 邮编:550001 传真:0851-5832501
|